9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效力自何時開始?
(A) 自被保險人至投保單位到職日之當日開始
(B) 自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資料送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開始
(C) 自被保險人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提出投保申請開始
(D) 自合於法定投保條件之日起算,無須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亦無待投保單位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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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6), B(386), C(504), D(1671), E(0) #355965

詳解 (共 10 筆)

#405703

全民健康保險法§14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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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54
勞保的效力是從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的當日起算(勞保條例第11條),相當於本題的B選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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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248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效力的開始,係採下列何一原則? (A)通知申報原則(B)勞動契約生效原則 (C)勞工實際到職日原則(D)兼採通知申報暨勞工實際到職日原則
答案:A
第   11    條(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二))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 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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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77
第八條   (投保資格(一)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第九條   (投保資格(二) )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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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03
自合於法定投保條件之日起算,無須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亦無待投保單位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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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51
所以說,合於資格者,
保險費就是從合於資格之日起開始算囉?
如果合於資格者一直都沒有繳保險費,
等到哪天須要用到健保的時候,
必須繳納從合於資格之日起所累積的健保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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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74

第十三條 (不得加保之消極資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第十四條 (保險效力之起迄時間 )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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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7959

【保險效力起算】

健保:合於保險對象所訂資格之日起

勞保:通知申報時起

(勞退:可追溯至到職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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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43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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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76


請問如果題目換成勞保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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