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區段徵收土地於規劃整理後,依法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得以讓售之地價,以何者為基準?
(A)原徵收地價
(B)標售底價
(C)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
(D)開發總費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77), C(1), D(369), E(0) #167299

詳解 (共 3 筆)

#209965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 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 關。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 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 件之優劣估定之。 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13
0
#2410194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4項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5544998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