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96 號解釋稱,憲法第 7 條之平等非指形式上之平等而是指實質上之平等,因而立法
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下列何者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A)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
(B) 宗教之不同
(C) 法律施行結果
(D)目的與手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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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4), B(23), C(49), D(270), E(0) #125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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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1553906
釋字第 596 號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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