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意義為何?
(A)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員
(B)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員
(C)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D)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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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6), B(298), C(7341), D(281), E(0) #427101
統計: A(996), B(298), C(7341), D(281), E(0) #427101
詳解 (共 6 筆)
#2272108
最廣義:國家賠償法 →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 →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公營事業的董事長、經理人等負責人)
狹義:公務人員懲戒法 → 政務官、武職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 → 不含政務官及民選人員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 → 常業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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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726
憲法-最廣義與廣義公務員,刑法-狹義與最狹義(依考試任用、非屬機關組織任用具法定職權知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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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729
國家賠償法屬民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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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26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2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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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147
國賠法第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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