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於實施地籍測量,辦理地籍調查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到
場指界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
權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
(B)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
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 7 日內認
定之
(C)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
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D)因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
人不得到場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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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7), C(8), D(166), E(0) #2686904
統計: A(17), B(17), C(8), D(166), E(0) #2686904
詳解 (共 2 筆)
#5084254
地籍測量第86條
因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申請登記收件收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到場指界。
地籍測量第83條
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2.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 設界標。
3.土地所有權人逾前條第一項期限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逕行施測,其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並應埋設界標。
4.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地籍測量第85條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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