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議長就職未滿 1 年,不得罷免
(B)鄉民代表會主席之主席身分的罷免案,必須經過三分之一鄉民連署才能成案
(C)地方制度法並未針對地方立法機關成員的罷免另作規定
(D)直轄市議員被罷免之後是否需要補選,需要視該選區出缺議員名額的比例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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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14), C(190), D(18), E(0) #336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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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465
9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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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敘述錯誤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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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193
9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轄市議會議長就職未滿 1 年,不得罷免 V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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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鄉民代表會主席之主席身分的罷免案,必須經過三分之一鄉民連署才能成案 X
地方制度法 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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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制度法並未針對地方立法機關成員的罷免另作規定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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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議員被罷免之後是否需要補選,需要視該選區出缺議員名額的比例來決定 V
地方制度法 第 81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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