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身分查證)﹝1﹞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2﹞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A)。﹝3﹞警察進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身分查證)﹝1﹞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2﹞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A)。﹝3﹞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第8條 (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1﹞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C)。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2﹞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第19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1﹞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D)﹝2﹞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3﹞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20條 (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1﹞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D)﹝2﹞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D)選項,先發生警職法第19條其他認為必須救護…(自傷行為),於管束同時,因其有自傷行為,得使用警職法第20條使用警銬之情形。
9 有關警察依法實施臨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