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就填姓名部分,無法造成損害,因此無罪。
70年台上2408號判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儲戶姓名,與填寫帳號之用意相同,僅在識別帳戶為何人,以便郵政人員查出存戶卡片,既非表示儲戶本人簽名之意思,則未經儲戶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原第一審判決竟認為係偽造蘇某署押,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自屬於法有違。*本題只論「單就填寫姓名部分」依照上判例意旨為無罪,但甲之行為應依行使偽造文書罪論處。
70年台上2408號判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儲戶姓名,與填寫帳號之用意相同,僅在識別帳戶為何人,以便郵政人員查出存戶卡片,既非表示儲戶本人簽名之意思,則未經儲戶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原第一審判決竟認為係偽造蘇某署押,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自屬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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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只論「單就填寫姓名部分」依照上判例意旨為無罪,
但甲之行為應依行使偽造文書罪論處。
9 某甲竊得某乙之郵局存摺及印章後,赴郵局填寫取款單,在取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某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