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乙約定將甲購買之物給付予第三人丙、並使丙有得直接請求乙為給付之權利,因乙未依約履行而分別對甲、
丙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得由甲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B)僅得由丙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C)由甲、丙各自請求乙賠償對其所造成之損害
(D)須甲、丙共同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8), B(117), C(859), D(121), E(0) #1834234
統計: A(258), B(117), C(859), D(121), E(0) #1834234
詳解 (共 7 筆)
#7403811
| 第 269 條 |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