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分割共有之土地後,造成乙所分得之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乙得對下列何者為如
何之主張,以通行至公路?
(A)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但須支付償金
(B)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C)得選擇較方便通行之丙所有的鄰地、但須支付償金
(D)得選擇較方便通行之丙所有的鄰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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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840), C(242), D(83), E(0) #1834243
統計: A(109), B(840), C(242), D(83), E(0) #1834243
詳解 (共 5 筆)
#4185253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
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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