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所有之土地被乙無權占有使用一年,甲除起訴請求乙返還土地以外,另依據不當得利請求乙給付一年份相當於
租金的利益。依照目前實務之看法,此一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應如何課稅,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屬於損害賠償,免徵所得稅
(B)應屬於租金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C)應屬於權利金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D)應屬於其他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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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02), C(3), D(141), E(0) #799954
統計: A(51), B(102), C(3), D(141), E(0) #799954
詳解 (共 2 筆)
#1106685
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財政部83/06/16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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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628
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就是所失利益:要課稅
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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