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與乙於 8 月 1 日約定,甲於 8 月 10 日必須從 A 車、B 骨董花瓶及 C 名畫之中擇一給付給乙,A 車於 8 月 2 日因乙
試開時超速撞爛,B 花瓶在 8 月 3 日因地震掉落地上粉碎。關於選擇權人與給付的選擇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選擇權人為甲,選擇範圍為 A 車與 C 名畫
(B)選擇權人為甲,選擇範圍僅剩 C 名畫
(C)選擇權人為乙,選擇範圍為 A 車、B 骨董花瓶與 C 名畫
(D)選擇權人為乙,選擇範圍為 C 名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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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258), C(54), D(61), E(0) #1718818
統計: A(422), B(258), C(54), D(61), E(0) #1718818
詳解 (共 8 筆)
#2543075
第211條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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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694
(A)選擇權人為甲,選擇範圍為 A 車與 C 名畫
選擇權人為甲
甲與乙於 8 月 1 日約定,甲於 8 月 10 日必須從 A 車、B 骨董花瓶及 C 名畫之中擇一給付給乙,可由題意得知選擇權人為甲。
B 花瓶
民法第211條規定,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B 花瓶在 8 月 3 日因地震掉落地上粉碎,而無法修復,屬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甲之事由而自始不能給付之情形,B花瓶債之關係消滅。
A 車
民法第211條但書規定,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其債之關係,不因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之情形發生而消滅。A 車於 8 月 2 日因乙 試開時超速撞爛,雖無法修復,惟屬可歸責於無選擇權當事人乙之事由而自始不能給付之情形,A 車債之關係不消滅,仍可為選擇權人給付的選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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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1條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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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708
請問依本題債權人(乙)、債務人(甲),根據民法208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這樣解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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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059
選擇權人是甲
A車因可歸責於相對人乙
陷於給付不能的情形
選擇權人還是可以選擇A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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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122
A車可以叫乙修、叫乙賠,然後再給甲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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