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警察機關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以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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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Lucy 大二下 (2022/07/10)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04點 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證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八)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 前項通知書,應於命到場前24小時送達之。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 …(C) 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D) 證人如有數人者,應分別詢問之;未經詢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第105點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或關係人等人時,如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告知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犯罪嫌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A) (二)與犯罪嫌疑人訂有婚約者。 …(B) (三)現為或曾為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犯罪嫌疑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