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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612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612

年份:103年

科目:移民法規

9 跨國(境)人口販運之香港居民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 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延長停留期間,其延期停留期間,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為之,每次 不得逾多久?
(A)1 個月  
(B) 3個月
(C) 6個月
(D)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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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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