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下列何者支應?
(A)身心障礙者自行付費
(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一半,其餘由身心障礙者自付
(C)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一半,其餘由身心障礙者自付
(D)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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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46), C(99), D(716), E(0) #1089415
統計: A(80), B(46), C(99), D(716), E(0) #1089415
詳解 (共 2 筆)
#149135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身心障礙者之鑑定報告及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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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96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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