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罷免直轄市議會議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罷免案須詳述理由,且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之
(B)罷免案須詳述理由,且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簽署之
(C)罷免案不須詳述理由,且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之
(D)罷免案不須詳述理由,且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簽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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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5), B(230), C(34), D(9), E(0) #2065413
統計: A(1015), B(230), C(34), D(9), E(0) #2065413
詳解 (共 2 筆)
#5616826
地方制度法第46-1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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