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那一項行為最有可能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A)教育局督學到國小視察,校長恰為其大學同學。校長為表達感謝及敘舊,作東邀請督學和學校其他主 管到校外餐廳聚餐並暢飲一番
(B)住院病人家屬為感謝某公立醫院內科病房全體醫護人員之辛勞,於中秋節贈送市價約 800 元文旦一箱, 由內科部主任代表同仁收受
(C)某市政府科長喜獲麟兒,其直屬長官為表賀忱及感謝其平日工作辛勞,贈與一只金鎖片祝福平安富貴
(D)年節將近,印刷廠老闆送一本月曆給與其平常有業務往來的某區公所課長,並強調該月曆很熱門搶手, 而課長欣然接受
統計: A(2791), B(368), C(976), D(628), E(0) #2851641
詳解 (共 10 筆)
=>非公務人員不受限
=>因為出生大日子的日子可以依據禮儀收下不超過比例的報酬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D);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A)。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
公務員民俗節慶收禮疑義
若是偶發而沒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時,在500元以內仍可收受。
若是屬於公務禮儀、或是長官對部屬的獎勵、慰勞,則沒有金額的限(C)。
至於公務員、機關或同仁之間,若彼此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不論金額多寡都可以接受,但若超過3000元,需完成報備程序,以保護公務員,免得日後遭受質疑。
對於單純親友間之禮品,則沒有不能收的道理,更無需報備。
資料來源:https://www.tnh.moj.gov.tw/290604/290662/290663/305335/
我認為這種除了B選項以外,都沒寫金額。
誰知道他們聚餐暢飲多少錢?也不知道金鎖片是多少價值的?
最後是以A選項聚餐花費由校長支付,金額應該會高很多。
加上C選項比較像是上對下祝賀,就算金鎖片跟我手掌一樣大,應該算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