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下何種行為不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A)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B)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C)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一般委託契約
(D)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
統計: A(405), B(653), C(2844), D(414), E(0) #2110235
詳解 (共 10 筆)
不動產經紀業者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一)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A)
(二)共同劃分經營區域。
(三)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四)共同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例如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B)
(五)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C)
(六)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縱未積極努力撮合,委託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D)
(七)共同約束收取斡旋金之票期,致使斡旋金票期趨於一致。
(八)共同約束實施聯賣之不動產物件開發方擁有一定的專賣期間,致使已尋得交易相對人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受限於專賣權之規定而無法成交。
此題需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五大點中
不動產經紀業者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一)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A)
(二)共同劃分經營區域。
(三)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四)共同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例如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B)
(五)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C),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
(六)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D),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縱未積極努力撮合,委託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
(七)共同約束收取斡旋金之票期,致使斡旋金票期趨於一致。
(八)共同約束實施聯賣之不動產物件開發方擁有一定的專賣期間,致使已尋得交易相對人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受限於專賣權之規定而無法成交。
不動產經紀業者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一)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二)共同劃分經營區域。
(三)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四)共同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例如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五)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
(六)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縱未積極努力撮合,委託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
(七)共同約束收取斡旋金之票期,致使斡旋金票期趨於一致。
(八)共同約束實施聯賣之不動產物件開發方擁有一定的專賣期間,致使已尋得交易相對人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受限於專賣權之規定而無法成交。
(五)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
想問 共同約束僅能簽訂一般契約,不也是使委託型態受到限制嗎
一般約是不限定數量、對象,可以同時簽多件的合約。因此,共同約束一般約。實際上並不會有太大影響
反而還會造成仲介業務執行難度上升
但稱為一般 就不算受到限制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C)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一般委託契約
很有爭議的C選項
不曉得2024回覆 分享我的想法還來得及嗎XD!
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
重點就是這個[框框內之自由是一段話]
想選擇委託的型態 ~ 委託分兩種(專任/一般)
就無法再另行簽一般委託~除非解除專任委託
在尚未解除之前專任委託前
不論是其他經紀業者想賣 或是 委託人想改一般委託
就會受到限制~
所以~~~當委託人想另選擇其他委託契約型態時
只要已簽專任委託~就不能再選一般委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