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B)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訴訟權重於實體法之關係,故程序保障並不重要
(D)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
統計: A(179), B(366), C(6802), D(135), E(0) #1189377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 192 號
解釋文
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釋字378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字295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B)釋字378
(C)釋字591
(D)釋字446(理由書)
8 下列有關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B)訴訟權之保障不包含暫時權利救濟
(C)提供人民有實效之權利救濟途徑
(D)人民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91 號解釋,下列關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
(B)針對訴訟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等考量,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C)立法機關按照個別訴訟類型的特性,而有特別之規定者,如符合必要,適當限制人民部分的訴訟權,為憲法所許
(D)仲裁係人民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選擇由仲裁人來解決私法上紛爭,由於仲裁非由法院法官裁判,故非屬訴訟權保障範圍
1 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下列有關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救濟制度的形成,係屬立法裁量範圍
(B)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
(C)法律規定聲明異議案件以提供擔保為前提要件之規定,係屬合理限制
(D)軍人及公務人員之訴訟權,亦不應加以剝奪
裁判配一定要繳。
訴訟屬於程序法。(用法律對人民,要經合法程序)
人民訴訟一定要有公平、公正,也要有(信賴保護)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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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懲戒 委員會:高等法院組織,3人。
律師 懲戒 複審 委員會:最高法院組織、4人。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設。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試院設。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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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三級三審制。
行政法院:三級二審制。(二級終審,不得再提起訴訟)
下列有關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近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已漸肯定公務員、學生、軍人等因免職或退學事項得提起權利救濟
(B)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認為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為憲法上所稱之法院
(C)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認為律師懲戒委員會相當於高等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庭
(D)應提供人民有實效之權利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