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
(C)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D)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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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 C(10), D(371), E(0) #3035152
統計: A(7), B(14), C(10), D(371), E(0) #3035152
詳解 (共 2 筆)
#5746600
營業稅法
第 3 條 第3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第 3-1 條(信託財產不課徵之情形 –形式移轉)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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