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各機關中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陞遷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項?
(A)機關首長
(B)副幕僚長
(C)一級單位主管
(D)簡任第十職等職務
統計: A(60), B(28), C(36), D(316), E(0) #2574441
詳解 (共 3 筆)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5 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
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
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第 10 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
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A)(B)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C)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
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
辦理甄審(選)。
第 13 條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
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第 10 條
1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2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