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其法定用途為何?
(A)專供因登記錯誤、遺漏、虛偽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費用
(B)專供因登記人員重大過失致受損害者之損害賠償
(C)專供因登記錯誤、遺漏、虛偽致受損害者之損害賠償
(D)專供因登記錯誤、遺漏、虛偽所生更正登記之登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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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7), C(293), D(9), E(0) #2573949

詳解 (共 2 筆)

#5537893

土地法68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土地法70
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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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70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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