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審判長之闡明權與當事人之發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原告之聲明,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完足者,審判長應命原告於 7 日內以書面補足之
(B)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向他造為必要之發問,然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發問
(C)當事人如認為審判長關於訴訟指揮有不當者,得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D)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3), B(277), C(134), D(1377), E(0) #2796750
統計: A(183), B(277), C(134), D(1377), E(0) #2796750
詳解 (共 6 筆)
#5276454
(A)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 規定: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B)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C)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D)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39
1
#5513211
第 199-1 條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第 201 條
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第 200 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