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B)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C)就申請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D)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申請後 7 個工作日內准駁,駁回時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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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33), C(13), D(33), E(0) #3311272

詳解 (共 4 筆)

#6213927
戶籍法  第 65-1 條 申請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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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670
戶籍法 第 65-1 條 申請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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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049

一、 確定本題核心概念及適用法規:

  • 核心概念: 本題考查的是「親等關聯資料」的申請。

  • 適用法規:

    • 戶籍法第 65-1 條: 規範親等關聯資料申請的基本原則,例如申請人資格、委託申請、提供範圍等。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根據戶籍法第 65-1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詳細規範親等關聯資料申請的程序、應備文件、查證、核發、管理等事項。

二、 逐項分析:

(A)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1. 思考過程:

    • 親等關聯資料的申請是否允許委託他人辦理?

    • 戶籍法第 65-1 條以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是否有相關規定?

  2. 法源依據:

    • 戶籍法第 65-1 條第 3 項:「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也提及委託申請時,相關文件的驗證規定。

  3. 結論: 選項 (A) 的敘述正確,符合戶籍法第 65-1 條第 3 項以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B) 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1. 思考過程:

    • 親等關聯資料的申請是否有戶籍地的限制?

    • 戶籍法第 65-1 條以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是否有相關規定?

  2. 法源依據:

    • 戶籍法第 65-1 條第 1 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中並未限制僅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3. 結論: 選項 (B) 的敘述錯誤,因為戶籍法第 65-1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而非「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這就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C) 就申請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1. 思考過程:

    • 戶政事務所提供親等關聯資料時,是否有提供範圍的限制?

    • 戶籍法第 65-1 條以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是否有相關規定?

  2. 法源依據:

    • 戶籍法第 65-1 條第 4 項:「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提供內容的項目,這些項目也都是與利害關係相關的資訊。

  3. 結論: 選項 (C) 的敘述正確,符合戶籍法第 65-1 條第 4 項以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的精神。

(D) 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申請後 7 個工作日內准駁,駁回時應敘明理由:

  1. 思考過程:

    • 戶政事務所處理親等關聯資料的申請是否有時間限制?

    • 戶籍法第 65-1 條以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是否有相關規定?

  2. 法源依據:

    • 戶籍法第 65-1 條:沒有關於准駁期限的規定。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准駁,駁回時應敘明理由。」

  3. 結論: 選項 (D) 的敘述正確,符合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

三、 最終結論:

基於以上分析,選項 (B) 是唯一錯誤的選項,因為它違反了戶籍法第 65-1 條第 1 項關於「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規定。其他選項 (A)、(C) 和 (D) 都符合戶籍法第 65-1 條以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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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450
戶籍法  第 65 -1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2.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4.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5.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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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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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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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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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65–1條 1.申請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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