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戶籍法規定,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服兵役
(B)國外就學
(C)入矯正機關收容
(D)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353), C(13), D(13), E(0) #3311281
統計: A(29), B(353), C(13), D(13), E(0) #3311281
詳解 (共 3 筆)
#6227641
戶籍法 第 16 條
1.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2.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3.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4.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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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108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戶籍法中關於遷出登記的例外情形,相關法源依據為戶籍法第 16 條。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第 3 項: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讓我們逐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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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服兵役: 明確列於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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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外就學: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列舉的例外情形是「國內就學」,而非「國外就學」。根據第 3 項,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並未包含國外就學。因此,國外就學不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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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入矯正機關收容: 明確列於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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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明確列於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結論:
根據戶籍法第 16 條,「國外就學」不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因此,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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