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戶籍法規定,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服兵役
(B)國外就學
(C)入矯正機關收容
(D)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353), C(13), D(13), E(0) #3311281

詳解 (共 3 筆)

#6238254
戶籍法§16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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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16 條
1.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2.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3.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4.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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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108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戶籍法中關於遷出登記的例外情形,相關法源依據為戶籍法第 16 條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第 3 項: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讓我們逐項分析:

  • (A) 服兵役: 明確列於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 (B) 國外就學: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列舉的例外情形是「國內就學」,而「國外就學」。根據第 3 項,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並未包含國外就學。因此,國外就學不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 (C) 入矯正機關收容: 明確列於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 (D)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明確列於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結論:

根據戶籍法第 16 條,「國外就學」不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因此,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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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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