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之女兒於臺北市出生,在甲戶籍所在地之臺中市辦理出生登記,後甲及其女之戶籍遷至高雄市,辦完遷徙登記後,發現其女出生登記上之姓名登記錯誤,請問應由下列何機關辦理更正?
(A)高雄市的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B)臺北市的出生地戶政事務所
(C)臺中市的出生登記地戶政事務所
(D)全國任何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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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7), C(144), D(75), E(0) #3311283
統計: A(264), B(7), C(144), D(75), E(0) #3311283
詳解 (共 3 筆)
#6268151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時,應向哪個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相關法源依據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及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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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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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本案中,甲的女兒姓名登記錯誤,需要判斷是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還是申報資料錯誤。由於題目沒有明確指出錯誤原因,但根據一般情況,姓名登記錯誤通常是申報資料錯誤導致,而非戶政事務所作業疏失。
因此,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甲及其女的戶籍已遷至高雄市,因此現戶籍地為高雄市。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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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雄市的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正確,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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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臺北市的出生地戶政事務所: 錯誤,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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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臺中市的出生登記地戶政事務所: 錯誤,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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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全國任何戶政事務所: 錯誤,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結論:
甲之女兒出生登記姓名錯誤,應向高雄市的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因此,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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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00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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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859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第 15 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第 16 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第 16 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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