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關周邊環境 之應記載事項,係指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之圖面 標示周邊半徑多少公尺範圍內重要環境設施?
(A)100 公尺
(B)200 公尺
(C)300 公尺
(D)400 公尺 (出處: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素地)(七)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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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57), C(4581), D(177), E(0) #1776495
統計: A(133), B(257), C(4581), D(177), E(0) #1776495
詳解 (共 2 筆)
#4230821
其他重要事項:
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
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是否有被越界建築,若有,應敘明。
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有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若無,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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