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民法規定,關於債務不履行歸責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
(B)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即使有重大過失者,仍應負責
(C)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不負責任
(D)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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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788), C(138), D(172), E(0) #1988915

詳解 (共 4 筆)

#3336394
(A)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B)民法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C)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D)民法第221條: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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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157
(A)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得X預先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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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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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782
原本題目:9.依民法規定,關於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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