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B)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 
(C)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 5 席且席次較多之 3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 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 1 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5 人以上 
(D)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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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9), C(127), D(19), E(0) #1532631

詳解 (共 3 筆)

#2807475

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

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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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3 人以上。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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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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