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向後生效為原則,但原因案件聲請人得援引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依據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
(D)憲法有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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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4), C(25), D(140), E(0) #1532632
統計: A(77), B(14), C(25), D(140), E(0) #1532632
詳解 (共 1 筆)
#5931490
現改為憲法訴訟法
第 38 條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
第 39 條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 40 條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
第 39 條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 40 條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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