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向後生效為原則,但原因案件聲請人得援引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依據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 
(D)憲法有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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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5), B(147), C(124), D(1459), E(0) #154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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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098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5號 解釋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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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058
D;J371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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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835

憲法有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  大法官解釋第185號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旨在使司法院負闡明憲法及法令正確意義之責,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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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300
憲法第78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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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172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樓上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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