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行政監督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審判獨立
(B)最高司法機關得發布司法行政監督之命令
(C)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涉及法律見解者,仍受司法行政監督命令之拘束
(D)司法行政監督命令不得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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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330), C(1503), D(42), E(0) #154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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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2481863
釋字530解釋文:
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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