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關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內閣制之特徵? 
(A)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B)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C)司法院釋字第 387 號解釋指出,立法院改選,行政院有義務進行總辭 
(D)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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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2), B(97), C(452), D(272), E(0) #1541651

詳解 (共 6 筆)

#2136885
答案為什麼是A我來替你解答大部分內閣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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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224

一、總統經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產生 
二、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可解散國會 
三、國會不可逼迫總統下台 
四、行政、立法、司法的分立與制衡 (覆議)

台灣

一、總統必須由全民選舉產生 
二、總統擁有憲法所賦予的相當權力 
三、總統具有選任總理之權,但實際承擔政府政策成敗的是總理及其閣員,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 

因此,內閣制的元首無實際的權力,而台灣的總統則擁有憲法所賦予的實際權力。 
而在總統制當中,總統有責亦有權;而台灣可說是總統有權無責,而總理(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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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92
 總統制:國會議員不得兼任任何官吏 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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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207
內閣制-議員兼任行政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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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721

A 應為總統制 因為立法委員需制衡總統認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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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300
沒有鑽石看不到A大的詳解請問還有更詳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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