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關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內閣制之特徵?
(A)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B)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C)司法院釋字第 387 號解釋指出,立法院改選,行政院有義務進行總辭
(D)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12), B(97), C(452), D(272), E(0) #1541651
統計: A(1212), B(97), C(452), D(272), E(0) #1541651
詳解 (共 6 筆)
#2266224
一、總統經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產生
二、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可解散國會
三、國會不可逼迫總統下台
四、行政、立法、司法的分立與制衡 (覆議)
台灣
一、總統必須由全民選舉產生
二、總統擁有憲法所賦予的相當權力
三、總統具有選任總理之權,但實際承擔政府政策成敗的是總理及其閣員,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
因此,內閣制的元首無實際的權力,而台灣的總統則擁有憲法所賦予的實際權力。
而在總統制當中,總統有責亦有權;而台灣可說是總統有權無責,而總理(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11
0
#2272721
A 應為總統制 因為立法委員需制衡總統認命權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