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內閣制之特徵?
(A)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B)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C)司法院釋字第 387 號解釋指出,立法院改選,行政院有義務進行總辭
(D)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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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3), B(433), C(1750), D(1199), E(0) #1483634
統計: A(5763), B(433), C(1750), D(1199), E(0) #1483634
詳解 (共 10 筆)
#2858107
A.總統制,總統制強調三權分立,不可兼任
B.內閣制,內閣制強調國會至上,所以行政必須向立法院(國會)負責
C.內閣制,內閣制強調國會至上(權力融合),國會改選理當更換新的民意,不然會變成行政和立法對立的情形產生
D.內閣制,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但權力基礎從國會來的);對比總統制行政權握權人總統(由人民直接賦予)
錯誤歡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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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689
補充一下 C的釋字
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民主政治以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以民意為基礎,始具正當性。從而立法委員因任期屆滿而改選時,推行政務之最高行政機關為因應最新民意,自應重新改組,方符民主政治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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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445
內閣制立法委員的特徵之一是「行政立法的融合」
所以立法權的立委可以擔任行政權的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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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848
A是折衷制,不是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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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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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216
不能照樓上說的照樣判斷吧
因為官吏不就是指內閣閣員嗎
如果A改成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就等同內閣制的國會議員兼內閣閣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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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326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屬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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