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未予申辯機會逕行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之規定,依據司法院
釋字第 710 號解釋,該規定係:
(A)違憲,不符遷徙自由之保障
(B)違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合憲,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D)合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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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3), B(2971), C(398), D(817), E(0) #1483637
統計: A(4673), B(2971), C(398), D(817), E(0) #1483637
詳解 (共 10 筆)
#1568228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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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002
其實B想想也不對
因為法條已經用到「條例」了。
其實基本上不太可能還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加上題目所說的「未予以申辯機會」,那就可以推定應該是做違憲解釋
所以答案只剩下A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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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163
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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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030
釋字710
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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