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何時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A.訂立保險契約時 B.保險契約滿 期前 C.保險事故發生前 D.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
(A)僅 ABC
(B)僅 ABD
(C)僅 BCD
(D)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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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0), B(140), C(57), D(363), E(0) #2817973

詳解 (共 4 筆)

#5412872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7條》 要保人在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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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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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506
保險契約結束就代表你的保險已經沒有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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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230

變更受益人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七條
 1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
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
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
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2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
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
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
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
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
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被引用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條
 1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2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
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
員: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
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但
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二條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
規則有關各種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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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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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七條受益人原則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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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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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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