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共造產是指地方政府依照地方特色與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下列那項屬於公共造產?
(A)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客家桐花祭
(B)高雄市政府主辦世界運動會
(C)臺北市政府主辦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D)新北市金山區改建金包里公共溫泉浴室
統計: A(1027), B(40), C(29), D(5099), E(0) #230686
詳解 (共 8 筆)
- 什麼是公共造產?
- 公共造產乃是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經營的一種公營事業,亦是拓展地方自治事業,充裕自治財源
,加速經濟建設,促進地方繁榮最有效的方法。
- 公共造產乃是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經營的一種公營事業,亦是拓展地方自治事業,充裕自治財源
- 辦理公共造產的依據
- 內政部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 經營方式
- 自己經營
- 合作開發經營
- 委託經營管理
- 自己經營
(A)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不是地方政府
(B)世界運動會 (C)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不是 地方特色與資源
(0830707 制定)
省縣自治法
第 52 條
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鎮、市)公共造產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省、縣訂定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73 條
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理由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明定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另公共造產除有經濟性之功能外,尚具有服務性功能與發展地方特色之功能,在地方自治發展尚未健全之情況下,宜由上級機關予以適當獎助及規範,故明定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890825 訂定)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造產,係指縣(市)、鄉(鎮、市)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0830707 制定)
省縣自治法
第 2 條
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均為法人,各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理由
一、明定省、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均為法人,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二、憲法雖未規定鄉(鎮、市)實施自治,惟鑒於鄉(鎮、市)為地方之基本組織,且臺灣地區自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即賦予鄉(鎮、市)法人地位,茲為落實地方自治及參考現制,爰於本法明定鄉(鎮、市)為法人
三、明定省轄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下之編組。
(0880330 廢止)
省縣自治法
理由
為因應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地方制度之變革,並配合政府整體再造之規劃,釐清中央與地方權限,規範地方組織體系及其運作關係,參酌「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所定之地方自治制度與相關法規,擬具「地方制度法」,並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三讀通過,故廢止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