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種傳票依規定需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但會計法亦有例外規定,某些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該些人員包括:
(A)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B)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登記員
(C)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D)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登記員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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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55條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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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55: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