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民主國家,政府行使公權力必須依據各項行政法規。依一般法律分類,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規?
(A)公司法
(B)勞動基準法
(C)刑事訴訟法
(D)家庭暴力防治法
統計: A(371), B(2961), C(690), D(369), E(0) #229359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罰=>罰鍰+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
看了一頭霧水,明明就是社會法,我還在想為什麼是行政法.......
二、社會法之主要領域 1.勞動法規 勞動條件、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童工之禁止、勞動安全衛生之檢查等部分,均有賴國家公權力執行,故具有公法之性質。反之,在勞動契約、僱傭關係等部分,則具有私法之性質。 2.社會福利法 社會福利法係指加提供人民各種社會福利措施所適用之法律依據。例如全民健康保險,其基本關係為具私法性質之契約關係,卻由國家公權力要求強制納保,故亦屬同時具有公法、私法屬性之法律。 3.經濟法 主要係指各種經濟管制之法令,例如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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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算是什麼法? (A)刑法(B)民法(C)行政法 達人解惑
答案:B
最佳解!
Yen-Ting Lin 國三下 (2013/01/23 14:27):讚6人讚! 不推
家暴者有什麼法律刑責 ?
如果家暴本身造成受暴者之身體傷害,那就是刑法之傷害罪,可判刑 !
●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家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新聞案例:轉載【中廣新聞網】
某國立大學一名副教授,被妻子指控涉嫌多次施暴、還辱罵三字經,妻子因此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全案經過台北地院審理後法院同意兩人離婚,這名副教授的太太還可以平分丈夫600多萬元的財產。
這名副教授的太太在起訴中指出,她和先生婚後生了四個小孩,不過,先生不但常辱罵她三字經,還曾動手對她和小孩施暴,有一次先生甚至還拿木製餐椅攻擊小孩,直到餐椅碎裂成木片還停手。副教授的太太因此控告丈夫傷害,還以身心嚴重受創為由,要求法院判准兩人離婚,雖然被告表示,是因為太太對他的母親不敬,才會在爭吵時有互相推打的情況發生,並沒有到家庭暴力的程度,不過,台北地院法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法院認為被告多次對太太施以暴力、夫妻倆維持婚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
法院除了判准兩人離婚之外,副教授的太太還可以分配到325萬元的財產,法官同時在衡量副教授每個月薪資之後,要求這名副教授每個月要付兩萬元的家庭生活費。至於,刑事部分,法院已經依照傷害罪,判處被告拘役40天確定。
1F 林億修高一下 (2013/01/21 07:21):讚5人讚!
上課老師說是民法,但她卻沒說明為什麼我上網搜尋卻是刑法,也沒有解釋請達人給我詳答,謝謝~
3F Sunny Boo 國一下 (2013/03/25 23:55):讚0人讚!
請問這是哪裡的考題?? 還有請問為什麼是民法??不是和刑法有關嗎???
4F
Shi Jou 大二下 (2013/04/20 22:38):讚0人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是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的法令。[1]由於家庭暴力是全世界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際間亦高度重視婦女人權,所以紛紛制定類似的相關法令,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一項研究顯示,全世界大約有四十多個國家立有專法。
第二章民事保護令
5F
林億修高一下 (2013/04/21 06:12):讚3人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章民事保護令
第一節聲請及審理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第三章刑事程序
第 29 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讓我覺得是民事也是刑事的特別法
為什麼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