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羅馬日耳曼法系各國法律制度中,具有相當多的共同特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國之法源以判例法為主
(B)法律以程序法為優先
(C)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
(D)法律分類在區別普通法與衡平法
統計: A(415), B(760), C(2898), D(479), E(0) #230411
詳解 (共 10 筆)
羅馬日耳曼法系
(一)歷史背景:在西羅馬滅亡後五世紀左右,羅馬法大全在西歐學者的研究之下,
逐漸展開繼受運動,自此奠立歐洲各國承繼羅馬法的傳統。而在近代歷史中經歷兩個主要的轉折:
1.近代歐洲的自然法運動,法學家相信透過對於羅馬法的研究註釋,可以找到屬於理性法的各個原理原則。
2. 法典化運動,透過法典的制定可以將以往研究羅馬法的所得,符合正義理性的原理原則加以成文化。但亦有像薩維尼主張反對法典化的學者。
(二)主要特色:
1. 在法源方面重視成文法
2. 在法律體系方面擁有相同的分類
3. 法律基本概念相類似
4. 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
5. 民法中以債法為重點
6. 公法的一致性來自於共同的思想背景
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重視實體法的發展
衡平法是源自英格蘭兩種法律體系之一,另一種則為普通法。衡平法緣起於古代英國,當時大部份法院均以普通法審理案件。由於普通法十分注重程序,很多人單單是因為未能符合程序,例如過了期限起訴,而得不到公正對待。於是大不列顛大法官設立一法院,以較為寬鬆的態度處理案件,這就是衡平法的來源。和普通法比較,衡平法較為著重事實公正,較少拘泥於形式。以前,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必須由不同法庭處理。同一件案件,普通法上敗訴後,原告人就可以將案件申請用衡平法由衡平法的法庭審理。為解決不便問題,英國通過Judicature Acts 1873-1875,合併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法庭,同一法庭可同時應用普通法和衡平法。
衡平法淩駕普通法,兩者有矛盾時以衡平法為準。
大陸法系
1. 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
2. 以制定法為正式的法律淵源
3. 國家將公法和私法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公法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和訴訟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到了20世紀後,出現一種兼有公法和私法成分的第三種,社會法。
英美法系
1.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候,除了依據國王的立法外,主要還要參考當地的習慣法。這種判例的基礎,逐步形成了一套適用於全國的普通法。這就是普通法的名字由來,相當於普通話對於方言的意思。
2. 英國法還有另外兩個淵源分別是衡平法與制定法。
衡平法也叫「大法官法」,當出現一些普通法無法解決的時候,國王把這類案件行政裁判權賦予司法大臣,即大法官。這兩種都是作為一種普通法的補充。
美國法與英國法有著歷史淵源關係。獨立戰爭以前,北美的英屬殖民地直接承受了英國法。獨立戰爭後,除個別州受法國大陸法系的影響外,美國基本上移植了英國法。
3. 英美法系把制定法和判例法都作為法律淵源。
4. 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公私法之分,有的僅僅是普通法與橫平法的區分。
資料來源
https://kknews.cc/zh-tw/news/389nb4y.html
在羅馬日耳曼法系各國法律制度中,具有相當多的共同特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國之法源以判例法為主
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
(B)法律以程序法為優先
實體法
(C)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
(D)法律分類在區別普通法與衡平法
強調公 私法的區別
有錯請告知 感謝
先程序,後實體 應該是指訴訟程序?
"核心"與"重點"在定義上有多大的差異?還是法律人在搞文字遊戲.
明明學法律的,教科書常常用許多很不精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