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錦學就讀國中二年級、國強就讀國中三年級、素芳就讀國小六年級、正男就讀國小一年級的特殊教育班,請問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92)第18條規定,特教班教師必須在下列哪些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評估其轉銜服務的需要?
(A)錦學與正男
(B)錦學與國強
(C)素芳與正男
(D)國強與素芳
統計: A(36), B(84), C(398), D(6986), E(0) #23706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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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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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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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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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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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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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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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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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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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新特教細則不再強調轉銜的年級別,
而是無論年級都需要為未來的轉銜作規畫
(含跨教育階段、跨年段、轉學、離開學校…)
以上~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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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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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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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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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點D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