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
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稱之為:
(A)違約交割
(B)相對委託
(C)沖洗買賣
(D)連續交易操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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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50), C(71), D(180), E(0) #3141960
統計: A(5), B(650), C(71), D(180), E(0) #3141960
詳解 (共 3 筆)
#6426381
沖洗買賣是指:投資人先賣出某項股票,然後在短期內(通常是30天內)又以相同或類似的價格將同一股票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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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227
相對委託是指:
兩造事先協議好交易價格與數量,一方掛單,另一方配合成交,藉此造成市場虛假交易情形,誤導其他投資人對價格或成交量的判斷。
這種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屬於操縱市場價格行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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