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美國制定多項重大的特殊教育法案,以規定對身障學生的服務,請問下列各法案中,何者規定應對身障學生實施高標準的評量(Hight-Stakes Assessment)?
(A)A.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修正案(99-475 公法)
(B)B.美國身心障礙公民權利法案(101-336 公法)
(C)C.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94-142 公法)
(D)D.沒有孩子落後法案(107-110 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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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75), C(245), D(509), E(1) #97781
統計: A(137), B(75), C(245), D(509), E(1) #97781
詳解 (共 6 筆)
#331801
(A)99-475的內容主要將服務對象向下延伸至零歲,提供經費鼓勵各州從出生開始就提供早期療育,並要求各州在1990年至1991年以前提供所有二至五歲的障礙兒童免費且合適的教育。
(B)101-336明令保證美國身心障礙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的權利;平等接受服務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以及不因障礙而受歧視之權利等。
(C)94-142之重要內涵為免費且合適之公立教育;非歧視的評量--合適的評量;最少限制的環境;個別化教育計畫;父母參與;法律保證程序。
(D)107-110核心重點在改善全美學生的學業成就,尤其在閱讀和數學上,要求各州建立具有挑戰性的學業標準,並要求所有學生(含身障)都應達到所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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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71
美國設立沒有孩子落後法案~就是因為他們發現學生學習能力普遍滴落,因為設立了高標準要求學生要達到,身障生也是!印象中是可以調整標準的。但標準對身障生來說~應該還是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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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745
應該是1986 PL9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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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241
99-457 還是 9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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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34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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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92
不太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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