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行政處分中,有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之情形者,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
(A)效力未定
(B)得撤銷
(C)無效
(D)由再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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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 B(353), C(4847), D(75), E(1) #145182

詳解 (共 4 筆)

#310463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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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342
行政處分-無效

一、書面無處分機關
二、應證書而未證書
三、內容不能實現
四、行為構成犯罪
五、違背公序良俗
六、未經授權違背法規、缺乏事務權限
七、重大明顯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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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92
無效的行政處分111

知證不犯善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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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670
行政程序法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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