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處分中,有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之情形者,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無效
(D) 由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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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8), C(1756), D(7), E(0) #186685

詳解 (共 1 筆)

#1064288

行政程序程法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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