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處分中,有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之情形者,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
(A)效力未定
(B)得撤銷
(C)無效
(D)由再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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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76), C(675), D(25), E(0) #241531
統計: A(103), B(76), C(675), D(25), E(0) #241531
詳解 (共 3 筆)
#724634
無效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書面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書面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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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200
行政處分中,有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之情形者,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C
(A)效力未定(B)得撤銷
(C)無效(D)由再訴願決定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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