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下列何者不是今日公文用語?
(A)准此
(B)查照
(C)照辦
(D)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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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4), C(134), D(49), E(0) #114835

詳解 (共 1 筆)

#389443

類別

用語

適用範圍

備考

起首語

(正文開頭慣用之發語詞)

查、關於、謹查

通用。

「查」應儘量少用。

制(訂)定、修正、廢止

公布法令用。

 

特任、特派、任命、派、茲派、茲聘、僱

任用人員用。

 

稱謂語

(彼此禮貌上之代稱詞)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用之,如「鈞部、鈞府」

  1. 直接稱謂時用之。
  2. 書寫「鈞」、「大」、「貴」、「鈞長」、「鈞座」時,均應空一格示敬。

無隸屬關係之較低級機關對較高級機關用之,如「大部」、「大院」。

有隸屬關係及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無隸屬關係之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對下級機關首長、或機關與社團間用之,如「貴會」、「貴社」。

鈞長、鈞座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之。

台端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或機關對人民用之。

 

先生、君、女士

機關對人民用之。

機關學校社團或首長自稱、如「本縣」、「本校」、「本廳長」。

 

屬員對長官、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自稱時用之。

本人、名字

人民對機關自稱時用之。

 

該、職稱

機關全銜如一再提及可稱「該」,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間接稱謂時用之。

引述語

(引據來文之起敘語)

接獲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奉」、「准」、「據」等字儘量少用。

接獲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接獲下級機關或首長或屬員或人民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奉悉

接獲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關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敬悉

接獲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已悉

接獲下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來文年月日字號)復

於復文時用之。

依照、根據(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辦理

於告知辦理之依據時用之。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察、鈞察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之。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達、計達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之。

經 辦 語

(處理案件之聯繫詞)

遵經、遵即、遵查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須視案情及時間為適當之運用。

業經、經已、均經、迭經、旋經、茲經、當經、爰經、即經、前經、並經、嗣經、歷經、續經、又經、復經、現經

通用。

准 駁 語

(決定可否之衡量詞)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備查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未便照准、礙難照准、應毋庸議、應從緩議、應予不准、應予駁回

同上。

如擬、可、照准、准如所請、如擬辦理

機關首長對屬員或其所屬機關首長用之。

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對平行機關表示時用之。

不能同意辦理、歉難同意、無法照辦、礙難同意

對平行機關表示不同意時用之。

除外語

(表示本文以外尚有其他處置之分撇詞)

外、除

通用。

如有副本,可儘量少用。

請示語

(請問之衡量詞)

是否可行、是否有當、是否允當、可否之處、如何之處

通用。

 

期望及目的語

(要求對方之祈使詞暨表示行文主旨之希求詞)

請請 鑒核、請 察核、請 核示、請 鋻察、請 備查、請 核備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請 查照、請  查照辦理、請 查核辦理、請 查照見復、請 查照辦理見復、請 查照轉告、請 查照備案、請 查明見復

對平行機關用之。

 

希 查照、希 查照轉告、希 照辦、希 辦理見復、希 轉行照辦、希 切實辦理

對下級機關用之。

 

抄送語

(致送副本或抄件之用語)

抄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抄送

對平行機關、單位或人員用之。

抄發

對下級機關或人員用之。

附送語

(致送資料、文件之用語)

附、附送、檢附、檢送

對平行及下級機關用之。

 

附陳、檢陳

對上級機關用之。

結束語

(全文之總結詞)

謹呈

對總統簽用。

 

謹陳、敬陳、右陳

於簽末用。

此致、此上

於便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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