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不是不懂法條意思而做錯,而是中文敘述看不懂,我自己就是被中文敘述障住,
如果改成以下這樣應該就懂了。對照一下吧。當然還是以原文為主。考試不可能幫我們翻譯....
(原文)
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但契約債務人不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白話)
僱用人能以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的方式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但契約債務人沒辦法用,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的方式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想請問神麼是契約債務人呢?
僱傭契約之僱用人責任→原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外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亦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債務人(債權人類推適用)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27 有關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