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可檢查單位----->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其他司法警察機關
43 下列何者不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