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根據『事故指揮系統』(ICS),以下哪位主管的管理範疇超過了合理範圍?
(A)『事故指揮官』管理:安全官發言官聯絡官各一名,執行部門80人,計畫部門5人與後勤部門4人
(B)『執行部門部長』管理:一個待命區群組(包括五台救護車,共15個人),一台後送救護直升機(3人),一個現場封鎖小隊(7人),一個搜索搶救群組(內含三個特勤小隊,共12人),一個警方霹靂小組(6人)
(C)『基隆河左岸區域主管』管理:一個河岸搜索小隊(6人),一個河面搜索小隊(6 人),一個緊急救護小隊(2人),一台救護車(2人),一台加護型救護車(3人),一台後送救護直升機(3人),自願加入之義消一組(3人),急診醫護團隊(4人)
(D)『後勤部門部長』管理:通訊組(10人,包括一個電話中心),後勤醫療組(6人),飲食組(20人,包括兩單位的野戰廚房),物資供應組(6人),設備管理組(6人),運輸組(12人,包括2台教護車,一台卡車)